关键词: 特岗教师 20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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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析说明题
王某和陆某是某小学六年级的同班同学。某日下午放学前的自由活动时间,在教室里的王某因数学老师要他订正作业,就从自己的座位走上讲台拿作业本,在经过坐在前面的陆某身边时,陆某伸了个懒腰,手中的铅笔尖正巧戳到了王某的左眼。当时,王某只是揉了揉眼睛,没在意,回去也没告诉家人。第二天上课时,班主任发现王某频繁揉眼睛,经过询问得知他左眼被戳的事,但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。次日晚上,王某爸爸在家发现王某左眼红肿、流泪,一问才得知真相,立即带儿子到医院治疗。经手术治疗后,王某双眼又并发交感性眼炎,视力急剧下降。医院鉴定王某的左眼视力为0.06,右眼视力为0.2,且不能矫正,左眼眼角膜裂伤,外伤性白内障,双眼交感性眼炎,已达六级伤残,王某病情虽稳定下来,但随时可能再次发作,终可能导致双目失明。王某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,将同学陆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,要求两位被告进行赔偿。
(1)本案涉及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?
(2)本案应承担责任的主体有哪些?各自承担什么责任?
【参考答案解析】
(1)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,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。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三类:公民(自然人)、机构和组织(法人)、国家。本案涉及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有学校、班主任、陆某、王某和他们的监护人。
(2)①该小学对事故的发生并没有过错,因为事情发生在自由活动时间,且事件的发生纯属意外。但依据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》中的第九条规定,
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。②作为一名老师,应当意识到铅笔尖扎进眼睛后可能会产生的严重后果,听到学生反映后,应及时采取措施,送受伤的学生去检查,并通知其家人。但该班主任在知晓王某受到伤害后仅是问一下,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,客观上延误了受伤学生的治疗。班主任的行为属于不作为侵权,学校可以对教师进行行政处分,并追偿。③陆某由于疏忽大意而造成王某眼睛受伤。故陆某对王某的伤残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。鉴于陆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负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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